法律问答

搬家签了合同后后悔了一个半月,为什么又回来了呢

2020-03-29 16:55:32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除非是具有任意解除权的合同,否则一般的合同都不能反悔,否则要承担违约责任的。 
      特殊法定解除之一:双方享有任意解除权的情形,此时,签订合同后仍然可以反悔。
      下列二类合同,“双方当事人”都享有任意解除权:①委托合同
    ②不定期租赁合同
      不定期租赁合同有三种情形:
      (a)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法》第215条);
      (b)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合同法》第232条);
      (c)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合同法》第236条)。
    所谓“任意解除权”,即不以违约行为、不可抗力为成立条件的法定解除权。不过,如果行使任意解除权给对方造成了损失,解除权人应当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 买了二手房,卖方反悔:可根据合同提出违约金补偿。在二手房交易过程可能出现违约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1.出卖人逾期交房、逾期办理过户手续、逾期迁出户口;
    2.买受人逾期付款、因买方原因不能办理过户手续;
    3.买方或卖方单方违约解除合同的违约责任;
    4.房屋质量问题的违约责任;
    5.房主在交房时转移或更换房屋附属设施或屋内物品的违约责任;
    6.根据买卖双方的特殊需要而可能产生的其它违约情形;
  • 房款自行在合同中约定。回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应依回迁房最终确认的产权性质确定,具体有以下三种情形:  第
    一、若回迁房的性质为商品房及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房屋,且合同并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则合同的效力应为有效;第
    二、若回迁房的性质为经济适用房,合同的效力则按有关经济适用房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具体为:
    1、相关政策、法规规定的限制上市交易期限内买卖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回迁房买卖合同无效。
    2、出卖人转让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原购房合同系2008年4月11日(含)之前签订,当事人又在转让该已购房屋的合同中约定在限制上市交易期限届满后再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或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该房屋已具备上市交易条件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第
    三、如果回迁房的房屋性质还未确定,因该房屋性质无法确定,故该类合同的效力尚无法确定,当事人可在房屋产权性质确定后另行向法院提起诉讼。
  • 回迁房就是发展商征收土地时,赔给回迁民的房子。每一个楼盘基本都有回迁房,一般回迁房的售价都普遍低于商品房的售价。那么,签回迁房买卖合同要注意什么,  签回迁房买卖合同要注意什么,要预防回迁房买卖风险必须注意以下方面知识:  
    (一)明确原地址和现地址。这两点在《回迁协议》上有,必须同时在转让协议上体现。一般而言,回迁后的地址会非常明确,但原地址有可能模糊,比如《回迁协议》中的原地址与真实原地址表述不一致,那么两个地址都写在转让协议中。  
    (二)明确住宅面积。如果已经是现房,面积基本不会有什么问题;如果房子还没有盖好,开发商一般会给一个大约面积,这个面积不会有太大的浮动,可以合同上写明具体面积,基本上保可以免除以后面积上带来的麻烦。  
    (三)使用“定”还是“订”。“定金”和“订金”是不同的,法律上对“定金”有着严格而明确的定义,而对“订金”的规定非常模糊。如果用“订金”的话,就没有什么约束力,更准确的说法就是现在开发商常用的“诚意金”的概念,双方有一人中断交易,则订金还要归还买方。其实把订金看成预付款的一部分,同样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而已。  
    (四)明确房屋的总价款以及支付方式;  
    (五)明确违约责任以及承担责任的具体期限,以防一方出现违约行为,导致另一方利益受损;  
    (六)相关费用及票据的转交和澄清,如原房主补交房屋面积误差的发票等,需要转交给购房者。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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