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和丈夫是组成家中,沒有相互儿女,14年的情况下他就外遇了一次,为我写了一份责任书,大约內容就是说之后再外遇告上离异的程度就把全部资产无尝帮我,还赔偿我20万RMB,他在他姓名盖了指印。2019年他再度外遇,我觉得离异,我想问一下这份责任书还具备法律法规效用吗?

2020-03-27 17:37:32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保证书关于离婚时“自愿放弃孩子抚养权”的内容,在法律效力上存在一定的问题。婚姻关系不是《合同法》讲的合同关系,因此还要在《婚姻法》的框架下来看待。《婚姻法》并未赋予婚姻当事人在离婚诉讼之外的其他阶段可以对离婚后子女抚养权进行协商或做出单方承诺的权利,但是,该保证书关于过错方所犯过错的记载和放弃孩子抚养权的承诺,可以作为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决定孩子抚养权归属的重要参考因素。
  • 《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 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即夫妻保证书对于财产的约定有法律效力:保证书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属的约定,它的产生并不存在欺诈、胁迫等违法行为,也不 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具有法律效力。
    但对于子女抚养的内容,因涉及到人身权利,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但保证书关于过 错方所犯过错的记载,和放弃孩子抚养权的承诺,可以作为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决定孩子抚养权归属的重要参考因素。
  • 一方有外遇,如达到了重婚或公开非法同居的程度,则无过错方可以要求损害赔偿。如只是有“偷偷摸摸”的外遇,这种情形,法律上不作评判。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通常所说的外遇,一般不构成《婚姻法》上的过错。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