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大伯是一家企业的小公司股东,近期获知企业的另一名公司股东对外开放出让了股权,而大伯做为公司股东理当是有回收优先权的,可是在该名公司股东出让股权的前后左右大伯都不知道。如今股权早已出让结束,而收购价是大伯彻底想要付款的。他该如何认为自身的利益?

公司并购
2020-03-26 11:20:43
律师解答共有2条

  • 1、变更法人的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根据公司章程确定);
    2、股权转让合同
    3、同意股权转让双方的股东会决议;
    4、章程修正案(被收购公司的股权比例发生变化,需要修正)或者拟定新的章程。
     无论是收购,还是如何变,都是上述文件及流程。首先是股权转让协议,股东会决议,新旧的都要有,章程修正案,要用到公司所有的政府文件及公章。
  •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
    (一)项至第
    (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
    (二)项、第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一款第
    (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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