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农民承包的土地是流动土地,你能买卖吗?

2020-03-24 12:40:29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注意事项:  
    1、发包方、承包方  发包方的确定因农村土地所有权不同而不同。具体分三种情况:  
    (1)依法属于村集体共同所有的土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发包方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这里的“村”指行政村,而不是指自然村。如果村有集体经济组织,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就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如果村没有集体经济组织,则由村民委员会发包。  
    (2)依法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所有的土地,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发包。发包方是村内拥有该土地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这里的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相当于原“生产队”的层次,是村内部的一种组织形式。  
    (3)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如果由村集体使用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发包,发包方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如果由村民小组使用则由村民小组发包,发包方是村民小组。如果是由村内两个以上村民小组使用的,则分别由村内该土地使用者(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发包。  
    2、土地承包的种类分两类,一为集体土地,二为国有土地,但国有土地承包的前提条件是,该国有土地必须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即国有土地必须同时具备该土地由农民集体使用并且该土地用于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时才允许承包。  
    3、土地承包方式主要分两类,第一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承包的土地主要为耕地、林地、草地;第二为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承包的土地主要为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  
    4、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5、承包方义务  
    (1)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2)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 第十六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 无房产证房屋买卖合同立定事项是否有效,  
    一、无房产证房屋买卖合同立定事项是否有效  房屋买卖合同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属无效合同。合同无效后,互相返还财产外,应由过错方承担因合同无效造成的损失。  如果你和房主签定的是《鉴证合同》,该合同所涉及的内容如果含有逃避税收或其他违反国家政策法规的都不受法律保护。而且如果合同期长,容易出现问题。  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  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是指因订立无效(可撤销)合同所受到的损失,属于是一种缔约过失责任。这种损失赔偿包括订立合同过程中的损失和履行合同过程中的损失,如返还财产所需要的运输费用、劳务费等开支。无效合同的损失不同于有效合同的违约损失,在违约损失中,可得利益属于损失的范围,而无效合同本来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可能据此获得预期的利益,因而不存在预期利益问题。  
    二、购房者应该如何处理户口问题呢  首先,了解户籍政策。无论是买还是卖二手房,都应该做一些相应的准备工作,比如了解市场行情和买卖的各个环节和步骤,以及各种注意事项。其中应该明白目前的户籍政策。户口的落定是应该有固体地址的,也就是说必须有可以落户的固定物业。所以如果卖方想把房子卖了,那就得考虑户口应该迁去哪里,而买房则应该清楚,在卖方将户口迁出之前,自己是没有办法将户口迁入该房产的。  其次,预先调查核实。在了解了现行户籍政策之后,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并向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部门申请过户登记前,购房者最好亲自到房屋所在地的派出所进行核实。有的出售方虽承诺无户口落在该物业,但仍应到派出所核实。这样做除了核实出售方承诺的真实性以外,还可以防止有其他人的户口仍未迁走,比如出售方以前购房时的上家户口等。委托中介代为核实的,则应要求中介机构出具书面的核实报告,并加盖公章,防止少数从业人员的责任心不强或有欺骗行为。  最后,应在买卖合同中设定户口迁移条款和违约条款。
  •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土地管理制度。1988年4月12日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其中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土地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国家严禁以任何形式转让土地,但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对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显然是对国家土地管理制度的严重侵犯。
    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严格依法进行。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送。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认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转让,应当依照规定办埋过户登记。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埋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转让须符合上述规定,否则即为非法转让。
     所谓倒卖土地使用权,是指将土地使用权非法出卖给他人,或者为了出卖而向他人收买、租借土地使用权等,有的是明码标价予以出卖;有的则是以某种形式掩盖其土地的买卖,如明里购买他人的厂房,暗里则是购买厂房所占地的土地使用权;借买他人住宅之名行占他人住宅基地使用权之实等。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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