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个十字路口黄灯一直闪动,我直行,另一方也直行,他车把我右边汽车车门撞憋了。他车有2米来刹车踏板印痕,车就是我开的,我丈夫坐付驾室,等交警队过后他说车并不是我开的就是我老公布的,人们还看医生抽血化验了,假如交警队评定车就是我开的他说谎了她应当担负哪些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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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通常指医患双方对诊疗护理结果及其原因的认定有分歧,当事人提出追究责任或经济赔偿,必须经过行政或法律的调解、裁决才可了结的事件。
医疗事故责任的认定必须具备以下内容:
(一)造成医疗事故的行为主体必须是医务人员;
(二)上述人员必须有诊疗护理工作中的过失行为;
(三)过失行为必须具有违法性和危害性;
(四)不良后果与过失行为之间必须有直接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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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
交通事故中,其主要职责如下:
(1)及时处理交通事故现场
交管部门在接到相关交通事故报警后,应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及时处理事故现场,如:抢救伤员、财产、避免损失的扩大;维护现场,进行现场勘验;绘制交通事故现场图,核实当事人的基本信息等。
(2)认定交通事故责任
在
交通事故处理中,对于事故责任的认定是整个事故处理中的关键,也是交管部门的最主要职责之一。
交管部门在进行完现场勘验、调取相关
证据及询问相关证人后,将根据事故情况依法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3)对相关事故责任人进行处罚
对于交通事故中的违法行为,交管部门可依法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罚。
(4)对交通事故
损害赔偿进行相应的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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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责任实践中还存在对等责任:即医、患双方各负担50%。
责任程度的不同,对于赔偿数额的影响较大,显不了过错程序与承担责任一致的原则,比原《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确定的只要鉴定为事故不考虑责任程度一律承担100%赔偿的内容较为公正、合情合理。
医疗事故鉴定书中的“主要责任”或“次要责任”抑或“轻微责任”,是对事故原因力的认定,其本来意义是“主要原因”或“此要原因”,只不过医疗行政部门对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处分看来是以原因力作为主要依据,需要如此表述而已。
当然,医学会的鉴定结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能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其结论只是专家证言性质,在人民法院来说仅能起到证据的作用,没有绝对的约束力,如果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之责任认定有争议的,如果合议庭认为有必要,可以单独就责任程度问题(即原因力分析)再提交人民法院法医室或委托有关专家作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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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