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和我的前夫于2017年1月12日离婚。离婚协议包括两个女儿支持我的权利,两个女儿的医疗保健和教育以及生活开支。离婚后六个月内,前夫每月有1500人的生活开支。学费是一半。自2017年12月起,前夫开始作弊,拒绝支付赡养费,而且由于他是贵州,我是江西,非居民。请问如何提起这个案件。

离婚
2020-03-20 12:27:16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离婚后,父母对子女须承担抚养义务,应当支付抚养费。但如果抚养子女的一方条件优越并愿意一人承担子女的抚养费用,法律不限制。但要是父母拒绝支付离婚子女的抚养费时法律会强制干预。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 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法院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 夫妻双方在离婚时没有约定抚养费的给付或者约定了对方不承担给付抚养费的义务,在特定条件下是可以要求对方给付抚养费的。司法实践中要求给付抚养费的情况包括,抚养孩子一方经济困难,或者子女因为其他问题导致花费巨大的情况。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