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2010年4月20日进了公司。 本公司给予的年假是从这样计算的2010.4.20日到-2010.12.30日为止的3天假期,从2011.1.1日到-2010.12.30日为止的5天假期。 2011年的年假是5天还是6天,这样的计算符合劳动法的年假规定吗? 谢谢你!

2020-03-18 06:07:37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所谓合法就是劳动合同的形式和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首先,劳动合同的形式要合法,如除非全日制用工外,劳动合同需要以书面形式订立,这是《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形式的要求。
    如果是口头合同,当双方发生争议,法律不承认其效力,用人单位要承担不订书面合同的法律后果,《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劳动者二倍的应得劳动报酬。
    ”其次,劳动合同的内容要合法。《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的九项内容。有些内容,相关的法律、法规都有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作出具体规定,如关于劳动合同的期限,什么情况下应当订立固定期限,什么情况下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的规定;关于工作时间,不得违法国家关于工作时间的规定;关于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还有劳动保护,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标准等等。
    如果劳动合同的内容违法,劳动合同不仅不受法律保护,当事人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带薪年休假,是指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就可以享受一定时间的带薪年假。  
    一、法律根据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二、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的天数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三、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四、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带薪年休假报酬的计算公式  第一步:带薪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第二步:折算后不足1天的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带新年休假计算报酬的天数取整数天数  第三步:带新年休假报酬=带薪年休假取整数后的天数×(前12个月平均工资÷
    21.75天)  例如:一职工参加工作年限为11年,与单位于2008年12月1日终止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前每月工资为3000元。  
    1、(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35天÷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10天—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0天=带薪年休假天数
    9.18天  
    2、折算后计算劳动报酬的带薪年休假天数为9天  
    3、带薪年休假取整数后的天数9天×(前12个月平均工资3000元÷
    21.75天)=带新年休假报酬
    1241.38元  
    五、新进职工带薪年休假的计算  带薪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例如:某单位于2008年9月1日新招一名职工,该职工参加工作有5年。  (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122天÷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5天=带薪年休假天数
    1.67天  折算后实际应享受的年休假为1天。  
    六、单位当年不安排待薪年休假支付的劳动报酬  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 年假,指给职工一年一次的假期。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凡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均可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2008年1月1日《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正式实施,《条例》还指出带薪年假不包括国家法定节日等相关规定。  按照职工休假条例规定,因家实行职工带薪休假制度条例规定,职工累计工作1年以上不满10年、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年休假10天、已满20以上、年休假15天;国家还规定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假假期,同时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年假.经本人同意可不安排年假.应按照日工资收入300%支付年假工资。  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一条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第七条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条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国务院人事部门、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分别制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  第十条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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