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是指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定期限内对商标注册申请人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公告的商标提出不同意见,要求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提出异议的人为异议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为被异议人,该初步审定的商标称为被异议商标。 申请注册的商标经商标局审查后,认为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认为初步审定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均可委托我所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异议程序主要是征询社会对初步审定商标的意见,实行商标审查工作的社会监督。 申请人提出商标异议所需材料:
1、《商标异议书》、《异议
代理委托书》;
2、被异议商标的公告期号、页码、初步审定号;
3、被异议商标的名称、商标、商品/服务类别;
4、提出异议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