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公司没有理由换工作,假日加班没有加班费,恶意停工,恶意停工,不合理要求雇员加班,扣除拖欠工资,没有劳动合同,没有国家保险,如何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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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的计算公式:
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 = 加班工资基数÷
21.75×天数×300%
法定节假日小时加班工资 =加班工资基数÷
21.75÷8×小时数×300%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270号)规定,我国法定节假日包括三类。
第一类是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法定),包括:新年(1月1日放假1天)、春节(农历除夕、正月初
一、初二放假3天)、劳动节(5月1日放假1天)、国庆节(10月1日、2日、3日放假3天)清明节(放假1天)、端午节(放假一天)和中秋节(放假一天)。
第二类是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包括: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儿童节(6月1日13周岁以下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第三类是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具体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在除了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外的其他休假节日,也应当安排劳动者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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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中对加班工资的规定如下: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即平时晚上的加班费是本人日工资基数的150%,休息日是日工资基数的200%,国家法定休假日的日工资基数的300%。
因此,对于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劳动者,如果在“五一”等法定节假日加班,加班费应当以不低于日工资基数的3倍支付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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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工资是工资的组成部分,应当作为基数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国务院
《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
国发[1995]6号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实施办法之二
(一)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以下简称缴费工资基数)。
企业以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为企业缴费工资基数。月平均工资 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其中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缴费工资基数;超 过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也不计入计发养老金的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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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