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劳动仲裁的程序、程序是什么,要求解答

仲裁
2020-03-17 12:46:57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是指发生劳动纠纷时,劳动者和雇佣单位采取的一种通过第三方仲裁机构,依据相关法律做出对双方因为纠纷协调而采取的一种法律途径。 
    这是法定的程序,必须先经过劳动仲裁,对于仲裁结果不服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79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条款赋予了当事人如果对劳动争议案件仲裁裁决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权利。
  • 提交申请书: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数提交副本。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 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 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3.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4. 申请仲裁的日期。   仲裁受理: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开庭审理:仲裁庭应当于开庭的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请人按照撤诉自理,对被申请人可以做缺席裁决。   仲裁调解: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先行调解,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及时裁决。   仲裁裁决: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延长期限不超过十五日。仲裁庭裁决后应当制作仲裁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二条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能够书面申请,也能够表面申请。表面申请的,调解组织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借口和时间。rn  第十三条调解劳动争议,应当充足听取两方当事人对事实和借口的陈述,耐心疏导,帮助其达到协议。
    rn  第十四条经调解达到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rn  调解协议书由两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奏效,对两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rn  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到调解协议的,当事人能够依法申请仲裁。rn  第十五条达到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商定时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能够依法申请仲裁。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