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按计件收费,也可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无硬性规定。各省均有明确的收费管理规定和指导价标准。当然,考虑当地市场行情和律师的专业度、名气,律师的报价也会有较大差异,少则3000元,多则数万甚至数十万。《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条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方式。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第十一条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婚姻、
继承案件;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
工伤赔偿的;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五条律师服务收费按不同法律服务事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管理。第六条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
(二)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
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
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
(三)担任公民请求
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第七条律师事务所提供除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以外的法律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第八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按照《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见附件一)执行。政府指导价标准需调整的,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司法行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制定并发布。律师事务所应在政府指导价标准的范围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案件的收费标准。代理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认定办法(见附件二),经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一致,可以在规定标准5倍之内(含5倍)协商确定收费标准。第十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方式,不得采取其他收费方式。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律师服务,可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计时收费以及其他收费方式。具体收费方式,由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依照本办法协商确定。第十一条计件收费是指以每一委托事项为基本单位收取律师服务费的收费方式。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第十二条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是指按该项法律服务所涉及的标的额的一定比例收取律师服务费的收费方式。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
一、计件收费方式
(二)代理其他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元/件。
二、按标的额比例收费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可以根据该项法律服务所涉及的标的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收费: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部分收费比例为8%-12%,收费不足3000元的,可按3000元收取;1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含100万元)部分收费比例为5%-7%;1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部分收费比例为3%-5%;1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含1亿元)部分收费比例为1%-3%;1亿元以上部分收费比例为
0.5%-1%。
四、收费说明
(二)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同时涉及财产和非财产关系的,可按较高者计算并收费。反诉案件,可在本诉案件收费的基础上由律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三)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按照一审阶段收费标准执行。
(四)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经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一致,可以在规定标准5倍之内(含5倍)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五)前述收费标准,除另有指明外,是指诉讼案件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单独代理二审、死刑复核、再审、执行案件的,按照一审阶段收费标准执行。曾代理前一阶段的,后一阶段起减半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