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第一次起诉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六个月后两次起诉。法院找不到被告,传票不能送达,我该怎么办?

离婚
2020-03-10 20:57:45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离婚法院传票送达:法院受理离婚诉讼之后,给被告下达传票,可以直接找到被告要求其签收传票,或者由被告同住的成年亲属代替签收传票。
      如果被告以及被告同住人拒绝签收传票,法院可以留置送达传票。
      如果被告下落不明,法院可以采取公告形式送达传票。  《民事诉讼法》规定:
      第八十四条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五条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 公告离婚,顾名思义,就是人民法院通过发布公告解除当事人婚姻关系的法律制度。具体来说,是在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被宣告失踪后,另一方要求离婚时,人民法院通过发布公告解除他们的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方式。
    从表面上看,公告离婚是一种新的离婚方式,是解除当事人婚姻关系的一种新方法,但其实质仍是通过诉讼方式解除婚姻关系,是诉讼离婚的形式之一,只不过人民法院在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判决书时要采用公告这种特殊的送达方式,所以才被称作公告离婚。
      公告离婚并不是任何离婚当事人都可以采用的,夫妻一方下落不明被宣告死亡的,婚姻关系自行终止,另一方无须公告离婚。这就意味着,夫妻一方下落不明被宣告死亡的,从一方被宣告死亡之日起,另一方就恢复了再婚的自由。
    这是宣告死亡与宣告失踪在法律后果上的最大不同。公民一旦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其婚姻关系就自然终止,而宣告失踪的其婚姻关系仍然存在,失踪一方的配偶只有同失踪人离婚,才能恢复再婚的自由。
    因此,只有一方下落不明被宣告为失踪人的(尚不够宣告死亡条件的),另一方才有申请使用公告离婚的可能。
  • 协商不成,到法院起诉,主张分割共同财产 主张无过错损害赔偿,争取孩子抚养权,让对方支付抚养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