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4月16日,我于公务行为驾驶单位车辆在本市某小区送快递,小区大门面向西方,小区门口是一个丁字路口,无人行横道标识,车辆车头向东,车尾向西在小区门口南侧停放,结束投递工作后,上车查看左右后视镜,未发现行人或车辆,打火启动,挂倒挡由东往西行驶,车速10码一下,行驶至1-2米之间,碰撞到一位老人腿部位置,致使老人摔倒在地,右耳道出血,(受害人受伤位置为我车辆后视镜盲区)当即拨打120,110进行紧急处置,陪同120一起到达当地医院并垫付抢救费用,现受害人仍在ICU,未脱离生命危险,我工作单位4月17日垫付医疗费用4万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还未出具,我想请问律师

1:责任认定书判我主责的可能性大不大

2:如果是我主责,且受害人住院期间死亡,且受害人家属不出具谅解书,会不会判我实刑 谢谢

2018-09-13 15:04:42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应掌握行为责任原则、因果关系原则、路权原则、安全原则和结果责任原则。
    (一)行为责任原则
    如果当事人对某一起交通事故负有责任,则必定因其由行为引起,没有实施行为的当事人不负事故责任。
    交通事故认定是确定当事人行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程度的技术认定,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应实事求是地表述当事人行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的程度,不须考虑法律责任问题。
    (二)因果关系原则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必须认定哪些行为在事故中起作用及作用的大小。
    关于那些行为在事故中起作用,与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行为才起作用。
    (三)路权原则
    各行其道原则是交通安全的重要保证,是交通参与者参与交通的基本原则。现代化交通设施给所有的交通参与者规定了各自的通行路线,行人、不同类型的非机动车和机动车都有各自规定的通行路线。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生理、精神状况、人体损伤、尸体、车辆及其行驶速度、痕迹、物品以及现场的道路状况等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五日内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 先报警处理,责任的认定以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责任认定书为准,如果认为交警部门出具的认定书有异议可在三日内提出复核。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指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加以认定的行为。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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