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从一家公司订了一些钱,要求我比合同多付4000元。我不同意。我要求退款,他们没有退还。我没有钱。

消费者维权
2020-03-10 14:40:12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1、你所述纠纷是典型的买卖合同纠纷,一般来说,这类案件没有法律障碍,胜诉率比较高。
    2、你所要提供的初步材料为:双方的合同,对方确认的收货证明,双方之间的函件。
    3、诉讼费:3000元,律师费(受案时收费6000或暂不收费按案后胜诉额的20%)。
    4、若需要本律师提供法律服务请联系13328084006。

  • 1.合同条款达不成一致意见如果是因为合同条款达不成一致意见,购房者要求退房,开发商一般会直接将定金退给购房者;
    2.开发商在售房时“五证”不全,本身就属于违法行为,在这种情况下,购房者可以直接向开发商提出解约,要回定金;
    3.《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4.《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
    5.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给付定金的一方称为定金给付方,接受定金的一方称为定金接受方。
  • 根据法律的规定,开发商必须持有《预售商品房许可证》才能卖楼花,而且不管是预售商品房还是正式的商品房买卖,都必须签订书面合同。而《担保法》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定金条款又只能是主合同的从合同,那么在房屋买卖合同没有形成的情况下,客户向开发商交的2万元钱就可能是“定金”,也就不存在开发商可以“没收”这2万元的问题。
    那么客户交付的只可能是“订金”,而“订金”是应当退还的。但是,如果当时双方签订了书面的预售商品房合同,则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定金条款”,那么买方反悔不买时,开发商就完全有权没收定金。
    消费者与开发商即使签订了书面商品房预售合同,实际上也还只是一种意向书。在房屋实际交付时,双方须另行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购房者只有在与开发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交付了购房款、拿到开发商开具的发票后,才能向主管部门申办产权证。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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