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转让的工业用地是否需要每年征收土地使用税?

公司税务
2020-03-09 16:15:55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2009年9月26日,国务院最新发布的《关于集约用地的通知》(下称《通知》)对开发商囤地行为再出狠招,除重申要严格执行土地闲置两年无偿收回的政策外,《通知》明确,国土资源部正在制定办法,将对闲置房地产用地征缴增值地价。   针对开发商,下发的《通知》明确规定了相对严格的闲置费用标准,并指出将会很快对闲置土地征收增值地价。
    对于土地闲置满两年的,将依法无偿收回、坚决无偿收回或者重新安排使用。对于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开发商需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交纳土地闲置费;另外,国土资源部将对闲置土地征缴增值地价。
  • 若出租人在厂房所在地,则应由出租人缴纳土地使用税;若出租人不在厂房所在地,则由承租方缴纳。关于缴纳标准,具体参考当地税务机关的管理办法。
      可参考以下政策: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国税地字[1988]第015号)规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
    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 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1)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2)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1)大城市
    1.5元至30元;
    (2)中等城市
    1.2元至24元;
    (3)小城市
    0.9元至18元;
    (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
    0.6元至12元。
  • 工业用地转让
    1、交易双方提出转让、受让申请交易当事人申请办理转让手续同时,还应提供转让协议、土地使用证、宗地界址点图、建筑物产权证明、法人资格证明,委托书、身份证明等资料。
    2、审查接到申请后,承办人应对资料及宗地情况进行详细审查了解,凡未按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抵押、查封、出租而未通知承祖人知道的,权属不清、四邻有纠纷的等不予办理转让手续,并在15日内通知转让当事人。如改变土地用途须有规划部门意见。转让时需分割建筑物的应有房产主管部门意见。
    3、现场勘察现场勘察应与有关资料对照核实。如需分割转让,应考虑土地利用率、出路及他项权利等因素,并制图确定四至、面积,必要时需经四邻签章认可。
    4、地价评估,并提供报告书审核评估报告与转让协议,转让价明显低于市价的,建议市府优先购买;价格过高的,可建议采取必要调控措施。
    5、填写转让审批表认真核对原批准文件、评估报告、规划意见等资料,用途、价额、年期等内容填写要完整、准确、字迹工整。
    6、审批审批内容包括费用表及转让审批表。费用表须经所长签字后,经办人携完整转让档案与转让审批表等报中心及局领导审查批准。
    7、交纳有关税费
    8、登记编号审批后,也可在审批前到产权科对补签出让合同及审批表编号。转让档案、留产权科统一保存,按年度缴档案室。
    9、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办人依据补签出让合同、转让审批表、付款票据等,填写变更登记审批表进行变更登记。变更登记审批表,可随转让审批表同时报批。备注:
    1、如为协助法院执行转让土地使用权,应依据法院提供的裁定书(判决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及其中所载明的宗地四至面积筹办理转让过户手续,可以不经被执行人同意。
    2、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应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经审查批准,补交出让金后方可转让;或收回国有后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党政机关、公益事业单位划拨土地转让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3、转让合同应经过公证。
    4、有关资料采用复印件时,应与原件核实并予注明。
    5、分立、更名等涉及土地使用权变更的,当事人应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分立者应为原同一单位或家庭成员,且单位所有权性质不变;更名者应为同一使用权人。继承的须提交继承文书或公证文书等。缴纳有关费用后,继承、分立、更名可填写变更登记审批表直接进行变更登记。夫妇共同购置的房地产,可以设定为共有财产,经申请可参照更名办理。
    6、企业改制土地变更实际上一种转让行为,通常以有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原则上需转让审批。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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