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是一名县级国有企业工人,企业已经租给私营公司经营,我也在公司工作了十年,公司现在因为没有工作安排不安排我的工作,我能请求公司支付劳动保险并给我生活费吗?

2020-03-03 15:40:13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用人单位停缴劳动者社保,不辞退劳动者,也不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是属于一种违法行为,劳动者可以以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保为由被迫辞职,并且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经济补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 企业养老保险是指由企业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在国家规定的实施政策和实施条件下为本企业职工所建立的一种辅助性的养老保险。它居于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中的第二层次,由国家宏观指导、企业内部决策执行。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职责:  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经办养老保险事务,依法收缴养老保险费,督促企业和被保险人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建立健全被保险人养老保险档案和个人账户,依法保障养老保险档案的安全与完整;依法支付被保险人的基本养老金和其他养老保险待遇;办理被保险人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的接转手续;按时编制养老保险基金的预、决算草案,编报会计、统计报表;依法运营养老保险基金,确保基金安全增值;向企业和被保险人提供有关养老保险的咨询、查询服务;组织推动对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核定:  
    1、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前一个月,应提出退休申请,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审核表》,一并随附以下证件和资料报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审核:  
    (1)身份证复印件;  
    (2)拟退休人员档案;  
    (3)新参保单位参保前已办理离退休(职)手续的人员,需提供原已审批的离退休(职)证明材料;  
    (4)对因病退休、退职和特殊工种退休人员,提供公示时间和公示内容;  
    (5)政策法规规定的其它证件和资料。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参保单位申报的证件和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2、审核通过并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退休的人员,建立离退休(职)人员信息数据库,打印《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计算单》一式三份,社保机构、存档、退休人员各一份。  
    3、自批准退休(职)的次月起,办理养老保险待遇申领手续齐全的支付养老金,每月通过银行或邮局实行社会化发放。  
    4、离退休(职)人员死亡的,退休前所在单位或社区管理服务机构或其供养亲属,应在其死亡之日后5日内,填写《离退休人员死亡待遇申请表》,计发离退休(职)人员死亡待遇。对于死亡后不能及时提供死亡证明资料的离退休(职)人员、失踪人员、判刑或劳教人员、拒不提供生存状况或无法证明生存状态的人员,养老保险机构停发其养老保险待遇。
  • 劳动保险金的使用范围包括:按规定支付离退休职工和下岗职工的各项补贴,含提取离退休职工的的各项费用;职工退职金、六个月以上的病假人员工资,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还包括企业按规定为职工交纳给社会统筹部门的职工养老保险、工伤保险费、待业保险、生育保险和工程意外伤害保险费,职工培训等,以及按规定应在劳保费用中开支的其它费用。  劳动保险金的支配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第五章的规定,规定如下:  第二十一条 劳动保险金的支配办法如下:  甲、劳动保险总基金由中华全国总工会用以举办集体劳动保险事业。
      乙、劳动保险基金由工会基层委员会用以支付各项抚恤费、补助费与救济费及本企业集体劳动保险事业的补助费。每月结算一次,其余额全部转入省、市工会组织或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户内,作为劳动保险调剂金(以下简称调剂金)。
      丙、调剂金由省、市工会组织或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用于对所属各工会基层委员会劳动保险基金不足开支时的补助或举办集体劳动保险事业之用。各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得授权其地方机构,掌管调剂金的调用。
    中华全国总工会对所属各省、市工会组织,各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的调剂金,有统筹调用之权,并得用以举办集体劳动保险事业。如省、市工会组织或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调剂金不足开支,得申请中华全国总工会调拨调剂金补助之。
      第二十二条 劳动保险金,除用于劳动保险事业外,不得移作其他用途。  第二十三条 各企业的会计部门,均须设立劳动保险基金的独立会计,负责办理劳动保险基金的收支事宜。
    劳动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由中央人民政府劳动部会同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之。  第二十四条 劳动保险调剂金的收支事宜,由各级工会组织的财务部门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的规定办理之。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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