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有2万个网络贷款,没有过期,影响公积金贷款吗?

2020-03-03 14:55:22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一。贷款到期和没有按合同按时还清利息,在银行征信系统中自动产生不良记录(黑名单),今后凡是对信用有要求的交易单位,都会拒绝其申请(比如各种贷款,办信用卡等)。  二。
    贷款到期后信用社会向贷款人催还,如你拒不还款,信用社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后可对贷款人执行,在执行期间贷款人没按规定还款的话,法院可以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为由,将贷款人依法拘留,甚至可以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你仍然有义务归还这笔贷款。
      信用社在贷款人没有抵质押担保的前提下,发放大额信用贷款,当事人轻则要受行政处分,重则要追究刑事责任。
  • 信用卡纠纷一般不影响公积金贷款。影响公积金贷款的情况很多,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公积金提取之后,对购房贷款有影响吗?住房公积金支取对以后买房没有影响,只是贷款额度和能提取的余额少了,公积金系统筛查程序确实要同时筛查贷款记录和提取记录,为了支付租金而提取公积金,不会影响购房资格审核,即认定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是否为首套房购买者,是以购房提取记录为准,而不是租房提取记录,通过其他合法方式提取过公积金的,均不算在内购房人可以放心。

    1、公积金提取出来以后要想再用公积金做房贷,需要连续缴满12个月也就是满一年以后,就可以贷款买房了房贷利率也是不受影响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离休、退休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2、出境定居的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第二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3、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4、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 P2P网络借贷看似简单,其实是一个比银行及其它金融机构都要复杂的模式。P2P网贷属于新兴产业,是金融行业的创新模式,其发展历程不过几年,市场并没有达到成熟的地步。很多投资人及借款人都没有正确对待这种金融产品,只是冲着高收益而去,而资金需求者则奔着套现而去。
    作为网贷公司本身,由于开设的初衷只是为了牟利,其组织架构中缺乏专业的信贷风险管理人员,不具备贷款风险管理的知识、资质,因此很难把握和处理好平台运营过程中所出现的问题,产生大量的坏账,最终只能倒闭。
    关于借款协议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
    关于对借款提供担保的规定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
    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三条: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表示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合同法》第211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