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分为一般担保和连带担保:
1、一般担保, 当事人在
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债权
合同纠纷未经审判,债务人未被强制执行前,一般担保人可以拒绝承担责任。
2、连带担保,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
连带责任的,为
连带责任保证。债权合同纠纷产生,债权人即可向债务人或者担保人赘述责任。
3、担保合同没有明确的担保形式的,以连带担保责任来判定。
补充:一般担保为第二顺位,连带担保为第一顺位,没有明确担保形式的也按第一顺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