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受
胁迫婚姻的申请和认定方面,法院会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处理。法律在这方面的规定或者说限制主要在于两个方面:一是申请的主体严格限制在受胁迫人本人,这一点同无效婚姻的申请有很大的区别,无效婚姻允许相关的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而
可撤销婚姻的申请人则排除了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二是在时效方面有严格的规定,可撤销婚姻的受害人必须在一年之内提出撤销申请,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可以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这一年的时效不适用不适用
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被法院依法撤销的可撤销婚姻的效力上,应认定为自始无效。也就是说双方当事人之间根本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只能算是
同居,在这期间所得的财产双方可以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作出判决。对当事人所生子女,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的一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