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孩子于2008年1月(那时候没满18周岁以上)受人笼络,报名参加打劫,分到1000多元化后逃跑,2013年6月14日到本地公安部门投案自首而且带公安部门到广东省追捕首犯,2013年7月18日本地人民检察院批捕。怎样定刑?

其它
2020-02-27 10:01:42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你好,涉嫌抢劫罪故意杀人罪,具体定罪量刑视具体案情而定。有自首情节的,有助于减轻处罚。【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 首先未成年人抢劫已触犯刑法,要承担刑事责任。
    其次未成年犯属于法定从轻或者减轻的情节
    根据最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法发[2013]14号 2013年12月23日发布 2014年1月1日实施)的规定:
    1,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认识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犯、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

    2,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60%;
    3,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50%。
  • 自首的相关规定:
    1、投案行为必须是发生在犯罪人尚未归案之前,这是自动投案的时间规定。
    2、投案行为是犯罪分子的意志所决定的,这是自动投案是否成立的关键。
    3、必须是向司法机关或者个人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行为,这是投案自首的实质性条件。
    这里所指的司法机关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个人是指犯罪分子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其他有关负责人。
    4、必须是自愿置于有关司法机关或者个人的控制之下,等待进一步交待犯罪事实。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