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诉教育部门公布录取名单,一审离婚判决书驳回诉讼请求,二审(终审)民事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我向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应递交什么原材料?

离婚
2020-02-26 11:54:41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 驳回诉讼请求,即使有新证据也不能再起诉,只能申请再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 驳回诉讼请求的裁定适用两种情形:  
    1、对于一方当事人患间歇性精神病的,未婚检,利害关系人又提不出有力证据证明结婚时患间歇性精神病人属行为能欠缺之人的情形,要求确认结婚登记无效的。  
    2、冒名顶替,但是法定婚和事实婚当事人同一,且能提出有力证据证明结婚是婚姻双方当事所愿的情形,利害关系人要求确认结婚登记无效的。这两种情形适用驳回诉讼请求的理由是:  第
    一、结婚登记行为并不违背婚姻双方当事人的意愿,且结婚登记行为在形式上存的瑕疵并不是婚姻登记机关程序违法造成的,而是婚姻当事人双方基于一定的客观原因或者主观上的善意而做出的表面合乎登记程序要求,程序权利实质存在一定缺陷。  第
    二、结婚登记行为是出自婚姻双方当事人的自愿。  第
    三、婚姻登记机关对于该瑕疵不存主观过错,只存在客观不能时。第
    四、利害关系人(原告)的诉讼请求在客观上不能成立的理由,不是因为该结婚登记不存在原告方主张理由中的瑕疵,只是这一瑕疵并不违反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并构成实质危害。  相关知识  根据国务院《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婚姻登记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婚姻登记管理工作。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者市辖区、不设区的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  婚姻登记机关的职责是:  ⑴办理婚姻登记;  ⑵出具婚姻关系证明;  ⑶依法处理违法的婚姻行为;  ⑷宣传婚姻法律,倡导文明婚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