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提前准备离异。是我一儿一女,闺女小。我想要带著,但是别人不给,能否根据司法程序把闺女判帮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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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双方的共同生活无法维系,
离婚就成为唯一选择。不论是
协议离婚还是
诉讼离婚,准备工作是相当重要的。离婚前的准备工作主要包括两项:其一,相关
证据的收集,其二,家庭财产的保护,其三,良好的夫妻协议,虽然可能无法协议,但尽力去偿试总是好的。
对于绝大多数当事人来说,由于没有打官司的经历,因此,没有收集、整理证据的意识。但法院审理案件是围绕“证据”进行,没有证据,往往是“有理但打不赢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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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情破裂可以协商或者诉讼离婚。
《中华人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
同居的;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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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原则:
一、男女
平等原则;
二、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
三、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
四、给予补偿原则;
五、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就是指在一方存在过错的时候,离婚财产分割照顾无过错方,及对无过错方对分财产。此项原则根据地区的实际操作不同,没有明确的定论。
主要还是看法官是否认可此项分割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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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