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的手机卡xx公司在未通知我的情况下,xx公司注销了我的手机卡。 这是侵权行为还是可以起诉他?

消费者维权
2020-02-18 20:21:50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你好,实践中,第三人因加盟店受有身体或财产上的损害时,即使总部无义务负责,第三人仍常以总部为共同被告,提起损害赔偿之诉,而法院往往根据雇用人责任或揭穿公司面纱原则判决总部承担法律责任。揭穿公司面纱原则:当消费者在特许体系的加盟店中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因商品或服务存在缺陷,第三人受有损害时,第三人除可主张总部应负雇用人连带责任外,也可依总部和该加盟店为关系企业,法院可揭穿公司面纱,否定公司(加盟店)及其股东(总部)的独立人格,使公司股东也可直接对公司债务负责。
  • 专利出现侵权后,一般有三种解决途径。但是不管选择其中一种或几种途径,首先要做的工作就是收集专利侵权的证据。只有做好了这一步的工作,后面的措施才有了主动权,否则,后面的工作无法开展。解决专利侵权时应当收集的证据包括:
      
    1、专利权属证据。证明原告享有专利权或者专利许可使用权。
      
    2、侵权存在证据。证明被告已经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原告应当提交被控侵权产品及其销售发.票、专利与被控侵权产品技术特征对比材料等证据。
      
    3、赔偿金额证据。
  • 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有加害行为、有损害事实的存在、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四个方面。
      
    一、加害行为
      加害行为又称致害行为,是指行为人做出的致他人的民事权利受到损害的行为。
      
    二、损害事实
      损害事实,是指因一定的行为或事件对他人的财产或人身造成的不利影响。损害事实依其性质和内容,可分为财产损害、人身伤害和精神损害三种。
      
    三、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侵权行为只有在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才能构成。如果加害人有加害行为,他人也有民事权益受损害的事实,但二者毫不相干,则侵权行为仍不能构成。因此,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是构成一般侵权行为的又一要件。
      
    四、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行为人是否有过错直接关系到对其行为性质的认定。
      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民事权利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该结果发生的,为故意。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损害他人的民事权利但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结果导致他人的民事权利受到损害的,为过失。衡量行为人是否有过失,应根据具体的时间、地点和条件等多种因素综合进行确定。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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