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近期报名参加一次集中采购服务项目的招标会,标底100万,共明确4家中标单位来分那样100万的新项目,招标代理公司向四家中标单位各家扣除中标服务费1.5万余元才给中标通知书是不是违反规定?

招标投标
2020-02-06 18:36:53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政府采购的招标程序一般为:
    1、采购人编制计划,报财政厅政府采购办审核;
    2、采购办与招标代理机构办理委托手续,确定招标方式;
    3、进行市场调查,与采购人确认采购项目后,编制招标文件。
    4、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函;
    5、出售招标文件,对潜在投标人资格预审;
    6、接受投标人标书;
    7、在公告或邀请函中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开标;
    8、由评标委员对投标文件评标;
    9、依据评标原则及程序确定中标人;
    10、向中标人发送中标通知书;
    11、组织中标人与采购单位签订合同
    12、进行合同履行的监督管理,解决中标人与采购单位的纠纷。
  • 申请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的中介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没有行政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三)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所需设施及办公条件;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的规章制度;
      
    (五)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六)具有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 招标代理服务费是由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根据拟招标项目投资额,双方依据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及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件规定标准,在双方充分协商沟通的基础上,由招标人向招标代理机构支付的拟招标项目招标代理全过程所需的全部费用.此笔费用一般由招标人向招标代理机构给付,但如果双方在合同上约定了此笔费用由中标人支付,则从其约定
  •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
    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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