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孩子2019年刚步入社会,16周岁以上了,和他的同学们在一家餐馆打工赚钱,做了一个半月,哪个月的薪水发表了,也有十几天的没法,原本九月底该发的,说成老总去玩了,回家再给,等到了十一国庆就发,結果去店内要去了她们不给,人们应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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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如下:
1、 建议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单位这种违法行为;
2、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九条 【劳动监察】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3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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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
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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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工是指未满十六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
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参加家庭劳动、学校组织的勤工俭学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允许从事的无损于身心健康的、力所能及的辅助性劳动,不属于童工范畴。
禁止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未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农户、城镇居民(以下统称未个人)使用童工。禁止各种职业介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介绍职业。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未满十六周岁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做童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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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