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企业采用钓鱼式开除员工:平时考勤管理打卡签到漠不关心,照发薪水,等時间长了,代打卡的频次多了,就提过去,按员工守则,代打卡一次算旷职一天累计旷职超出三天,立即辞退。合理合法吗?正中间会间隔2个半月

企业法律顾问
2020-02-02 04:37:08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您好,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如不符合上述情况,则需按劳动法赔偿。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如果你确实是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岗后,仍不能胜任,那么用人单位可以提前30天通知或者支付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但是根据该法第46条,单位就是再给你一个月工资,你仍有权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补偿金是每工作满一年付一个月,最高12个月。在离职申请原因里你可以写:单位因本人不能胜任工作,要求本人解除劳动合同。
    同时你应保存好你原有的劳动合同、工资条等以利将来自己维权。
  • 关于员工旷工怎么扣工资的问题:国《劳动合同法》制定了部分具体法规为企业制定企业法规制定标准。  【相关法规】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 有工资,只要员工付出了劳动,那么就有享受劳动报酬的权利,员工旷工三天被开除,单位可以扣除员工奖励性待遇,但是工资还是要支付给员工的。
    《工资支付暂行条例》
    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
    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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