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当我孙女在学校玩耍时,一个同学跑过去,他们的脚互相钩住,导致同学摔倒受伤。冯需要承担责任。

2020-01-31 21:49:24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教育法》规定,设立学校必须有符合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第一款也规定:“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
    ”另外,根据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规定,因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而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 孩子在学校受伤。学校一般是有责任的,无责任为例外(学校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 针对上述情况,其一,关于学校是否要承担相应责任要看情况而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因而如果学校未尽到合理的管理职责,那么可以要求校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其二,对于此情况可以按过错原则承担责任,如果对方存在过错,那么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你方也存在过错,那么可以减轻对方的赔偿责任。
    其三,上述情况建议双方可以协商处理,如果协商无果,那么可以保留相关证据通过诉讼的法律途径进行处理。
  • 学生受伤学校是否有责任要看具体情况: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第2款的规定,第三人侵权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当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当相应的补充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岁内)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岁至十八岁)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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