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2014年3月4日交给别人30000元到期一年,但迄今为止中间还没有保证人。 我起诉了谁

2020-01-30 06:16:32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如果担保的担保期限届满。一般保证是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如有约定按照约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五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如果未约定保证期限,仅仅是复印件是办理不了保证的,即便办理了,对保证人也是不能产生约束力的;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连带保证责任是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而担保人拒绝再次保证,那么担保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但是主合同依旧有效,担保人不影响主合同的效力。如果持复印件去续保。
      另外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因此,则是您贷款到期后6个月  您还,正常情况下,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贷款到期不意味着保证期届满,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需要保证人亲自到场签订合同,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
  • 根据《担保法》第25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的规定。  一般担保会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如果债务人只是不还钱而不是没有能力偿还债务的话,那么债权人是不可以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  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可以到法院是起诉,让法院裁定。如果法院判决之后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的,那么债权人可以要求担保人承担相应偿还责任。  根据《担保法》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 (一)担保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把保证期间分为有约定、无约定和约定不明三种。
    1、当事人对保证期间有约定的,从约定。
    2、保证合同约定的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未约定。《担保法》第25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3、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2条第2款规定:“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二)连带责任保证的法定保证期间:《担保法》第26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三)最高额保证的保证期间:《担保法司法解释》第7条规定:“最高额保证合同对于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没有约定债务清偿期限的,保证期间自最高额保证终止之日或自债权人收到保证人终止保证合同的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6个月”。
    (四)约定保证期间的变动,须经过保证人的书面同意。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0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和债务人对主合同的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法律规定的期间。
    (五)保证期间为不变期间。《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1条规定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