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 黄山智县XX2018交通事故赔偿农村和城镇是一样的吗

2020-01-17 14:54:38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交通肇事罪,要看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怎么划分责任了。n民事部分赔偿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失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事故财产直接损失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1)被抚养人在18周岁以下:城市被抚养人生活费=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18岁-被抚养人实际年龄)÷扶养义务的人数;农村被抚养人生活费=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18岁-被抚养人实际年龄)÷扶养义务的人数
    (2)被抚养人在18-60周岁之间:城镇被抚养人生活费=(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20年)÷扶养义务的人数;农村被抚养人生活费=(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20年)÷扶养义务的人数
    (3)被抚养人在60-74周岁之间:城镇被抚养人生活费=÷扶养义务的人数;农村被抚养人生活费=÷扶养义务的人数
    (4)被抚养人在75周岁以上:城镇被抚养人生活费=(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5年)÷扶养义务的人数;农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5年)÷扶养义务的人数、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n
    4、精神损害赔偿是民事主体因其人身权利受到不法侵害,使其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受到损害或遭受精神痛苦等无形损害,要求侵权人通过财产形式的赔偿等方法,进行救济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由于该项目的标准没有有效力的法律法规予以确定,故可根据司法实践中法院的审判标准,适当的提高。
  • 交通事故赔偿金,是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分割。
      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
    (二)款规定,交通事故的赔偿金,属于遭受交通事故伤害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应进行分割由此可以看出,因为夫妻一方的交通事故而获得的赔偿,因为属于人身损害赔偿的性质,因此不能够由夫妻双方在离婚时进行分割。
  • 农村户口哪些情况可以按城镇标准计赔:
    交通事故的农村标准是以农村居民而言的,而不是农村户口,那农村户口与农村居民有何区别呢?《解释》出台前很多年,我国公民的结构基本划分为工人、农民、
    知识分子等几大类,而且作为人数最多的农民基本上是固定在农村区域从事农业生产,最早是基本没有人外出打工,到后来有很少一部分人外出务必(这部分人即使
    外出时间也是很短暂的或者说是收入的次要来源,无法彻底离开农业),再后来,因农业产值的降低,仅仅靠农业收入已无法保障一个正常家庭的基本支出,大多数
    的青壮年农业人口涌入城镇,以非农业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甚至有很多农村人员在城镇扎根,这类人群实质上与城市户口居民并无区别,现实状况告诉人们如果
    继续按照户口性质确定赔偿标准,显然很不公平,出台《解释》的亮点之一就是一改以往以户口性质确定赔偿标准的落后做法,以“居民”定标准。

    (一)由于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进城务工的“农民工”队伍的迅猛增加,但是这些“农民”大部分户口未迁至城镇,实际上已“人户分离”,在城镇居住、务工、生
    活,已融入城镇,其居住、职业、生活及消费均与城市人口无异,交通事故对其产生的损失已不同于在农村所受损失,远比农村大很多。
    故一般而言,受害者在城镇
    居住一年以上,并在城镇务工、生活、消费,就可按城镇标准计赔偿。如果以排除法来判断,农村户口的受害者按城镇标准计赔主要基于两个要素,一是没有从事农
    业生产经营,二是居住生活在非农村区域达一年以上。
    (二)因交通事故受到伤害的当事人,属以下情形之一,可以按城镇标准赔偿。
    1、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并在城镇务工、生活;
    2、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不以农业收入为生活来源;
    3、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年龄女在55周岁以上,男60周岁以上及未成年人;
    4、在城镇经商一年以上;
    5、户籍所在地基层组织系村民委员会,但本户已被征地;
    6、户籍属于成都五区农村户口,未被征地;
    7、外来务工的建筑工人,在一个或多个建筑工地连续务工超过一年;
    8、虽然居住在农村,但就职于某单位超过一年,以非农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