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在网上查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不包括那些,那个企业在经营,是怎么通报的呢

公司税务
2020-01-17 13:18:49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先搞清楚自己的店铺类别:

    1、普通的零售类店铺,只需要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一项。

    准备资料:

    -三个以上的店名,

    -租房合同

    -租房房产证复印件,

    -身份证复印件,

    -本人一寸免冠彩色照片两张。

    直接去所属工商所,填表《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不用缴费的,然后回去等3天到一周时间,工商所会通知你证办好了,叫你去取。

    2、经营或者兼营食品类店铺,需要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

    个体户工商户营业执照办理同上。

    食品经营许可证需要准备的资料:

    -租房合同,

    -租房房产证复印件,

    -身份证复印件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食品经营设备清单,

    -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和卫生法规培训证复印件,健康证是到当地卫生防疫站体检后办理。

    然后到食药监局办理。

    3、经营或者兼营烟酒类店铺,需要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酒类经营登记表,食品经营许可证(酒属于食品),烟草专卖许可证。

    个体户工商户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办理同上。

    酒类经营登记表到当地工商所办理。

    烟草专卖许可证准备资料:

    -店铺照片

    -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

    到当地所属烟草管理所,填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换证)审批表》。

    4、经营餐饮类,需要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

    个体户工商户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办理同上。

    5、经营图书类,需要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个体户工商户营业执照办理同上。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需要准备的资料:

    -书面申请报告,包含

    发行单位名称、地址及出版物存储仓库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文化程度、本市详细住址、住宅及移动电话号码等;

    经营范围(图书、报纸、期刊、电子出版物);

    经营方式(零售、出租、零售出租、投递);

    经营出版物出租的经营场所周边200米范围内有否中小学校。

    -经营者当地常驻户口证明;

    -经营者经过专业培训的证明(发行员证);

    -租房合同,

    -租房房产证复印件,

    -身份证复印件

    在当地的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文化局)申请,相关部门审核后,将按照规定进行办证,期间办证人可查询办理进度,一般需要20个工作日,不需要相关费用。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自己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广告业务的范围, 
    1.广告经营的种类,按照广告媒介形式的区别,可以分为经营印刷品广告。  按照是否含有涉外因素,广告经营可以分为经营国内广告、外商来华广告、出口广告。  按照广告内容的不同,广告经营可以分为经营商品广告,又可具体细分为经营电子产品广告、石油产品广告、医疗器械广告等;经营服务业广告。  按照广告经营方式的不同,可以为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咨询五个基本类别。  广告设计,是指广告经营者根据广告主(出资做广告的单位或个人)提出的广告目标要求,对准备发布的广告信息如何进行表现进行创意构思,编排组合广告创意构思的表现方式和方法,直至创作出可供制作的广告图洋、图表、样品等整个活动的全过程。  广告制作是指根据广告设计要求,制作出可供刊播、设置、张贴的广告作品的活动。  广告发布是指广告经营者通过一定的媒体或形式,将已制作好的广告信息传递给广告对象的活动。  广告咨询是指广告经营者为广告主或其它广告经营者就特定的广告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预测、调查、分析评价、测定广告效果等的活动。
  • 总而言之,对于超越经营范围而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不同处理:  
    1、在企业法人的越权行为尽管超出了经营范围,但并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且又未损害国家、有关当事人和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只要合同本身符合民法的基本原则,且合同已经履行或能够履行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2、越权交易行为的相对人是善意的,而越权法人是故意或过失的,而且是由有过错的一方主动提出确认合同无效请求的,应认定合同为有效。即企业法人不得以越权无效对抗善意的相对人,主张越权合同无效的权利只有善意的相对人可以行使,除非该相对人在订约时明知或应知企业法人超越了经营范围。  
    3、如果越权交易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如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违反国家制订的要由专门部门专营专卖的规定,或者合同标的物属于限制流通物品的,应认定合同无效。  具体到本案而言,尽管被告是一家农业生产资料的综合门市部,其经营范围确实没有经营钢材的内容,但原告对此并不知情,且当事人分处两地,原告难以在订立合同之前对当事人的经营范围进行查证。因此,原告对于被告超越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是不知情的,如果确认合同无效,必然损害原告的合法利益,同时也会对交易安全造成损害。尤其应当注意到,被告是为了逃避违约责任才提出自己超越经营范围的事实。如果法院支持被告似是而非的请求,将会使本应由被告承担的责任转嫁到原告身上,这不仅对于原告不公平,对被告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也不能体现正确的态度,故法院应当支持原告的正当合法请求。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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