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在学校的手机被收了将近一个月之后,如果老师不想在归还后负责(他有责任在收手机期间保管好我的个人物品吗?在我的个人物品损坏后,我应该找哪个部门投诉和解决问题)

消费者维权
2020-01-16 19:42:27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民法规定,学校对校内学生事故依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校外,如果学校有先行行为导致应当承担以外,其他的可以不负责任。如果是上放学途中,学校大门口附近事故,根据具体情况认为是否有监管责任。
    一般来说,校园以外,放假期间,学校无责任。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 保管是有偿的,保管人应当对保管期间保管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保管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所谓“保管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是指保管人能够证明已经尽到了妥善保管义务。
    而保管物的毁损、灭失是由于保管物自身的性质或者包装不符合约定造成的,保管人也不承担责任。

      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对其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情形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所谓“重大过失”,是指保管人明知可能对保管物造成毁损、灭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最高人民法院曾在《关于审理铁路运输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铁路法第17条中的“重大过失”作出了解释,即铁路运输企业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对承运的货物、包裹、行李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


      无偿保管与有偿保管的区别是:在有偿保管的情况下,无论保管人是故意还是过失,保管人都应对保管物的毁损、灭失负责;在无偿保管的情况下,保管人只对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后果负责,轻微过失不负责。
    二者的相同点是:凡是因不可归责于保管人的事由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都不负损害赔偿责任。
  • 在信用卡流程中,特约商户是终端受理审核信用卡的重要环节。按通常理解,特约商户要履行善良管理人谨慎的注意义务,对终端操作人员应进行相关业务培训,在受理信用卡时,必须要求持卡人在签购单上签名,必须认真核对签购单上的签名与信用卡签名栏上的签名内容是否一致,字迹是否相符;如果发现持卡人消费无节制,形迹可疑及其他不符合消费常理的情况,应及时致电发卡银行进行查询、要求实际使用人出示有效证件等等。
    法院认定特约商户有没有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时,往往根据不同案情,综合考量各方面因素,判定特约商户的过错大小,对其应承担的责任作出相应判决。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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