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法人不想申请破产。我是股东监督人。我可以申请破产吗?

2020-01-14 09:11:49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1、保险金应由企业从破产财产中优先划扣。
    养老、医疗、失业保险金由企业和职工共同缴纳,职工缴纳的部分由企业在工资中代扣代缴,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2、立即申请仲裁
    3、企业宣告破产后,若你暂时确无工作,可向当地“社会保险中心”申领失业保险金。但你单位欠缴2007年6月之前的失业保险,所以也应和养老保险一样从破产财产中划扣补缴。
    4、以清算组为被申请人,尽快到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有关社会保险的劳动仲裁案件属“一裁终局”的案件,所以处理过程不再像以前那样漫长。
    5、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你可书面或口头申请仲裁,无需支付任何费用,但需提供“身份证”、“劳动关系证明”。欠缴保险金的证据你手中没有,需要立案后申请仲裁委员会到相关单位调取。
  • 在破产法上,债权人申请不具有集体诉讼的性质;提出破产申请的债权人只能行使自己的请求权。因此,按照破产法的规定精神,提出破产申请的债权人的请求权必须具备以下条件:须为具有给付内容的请求权;须为法律上可强制执行的请求权;须为已到期的请求权。  
    2.债权人申请的形式条件。  根据司法解释,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材料有:  
    (1)债权发生的事实与证据。  
    (2)债权性质、数额、有无担保,并附证据。  
    (3)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  
    3.债权人申请的实质条件。  破产法第7条第2款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在这里,法律对债权人申请的实质条件只规定了“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这并不意味着在债权人申请的情况下,破产原因的事实构成只有一项。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事实属于企业内部情况,债权人通常无法确知,因而不应要求债权人在提出破产申请时加以证明。有鉴于此,破产法第11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提出申请的,债务人应当自受理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如果债务人确实不具备破产法第2条规定的破产原因所要求的其他事实,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后,可以裁定驳回申请。

  • 1、企业的法人代表在不同的场合要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种类多样。

      譬如,在代表该企业的场合,其个人签名即导致企业承担责任的后果;如果企业破产并负有个人责任,法人代表会受到将来再办企业时的诸多限制;如果企业触犯了有关法律的规定,可能法人代表的人身会受到限制,例如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法人代表被拘留;法人犯罪,法定代表人会受刑事处分,等等,以上只是列举,不完全。
      
    2、该法人如无成立上的缺陷(譬如出资瑕疵),其亏损责任应由法人自己承担,既不是股东也不是法人代表。当然如果是国有企业,法人代表如有失职行为,严重程度达到刑法追究的程度或应给予行政处分时除外;

      
    3、个人独资的法人,只要能分清法人财产与个人财产,亦不需法人代表承担民事责任。有限公司形式的法人在负债时,由公司以全部财产承担,不需股东个人承担,成立时有出资瑕疵的情形除外。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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