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行政裁决后,复议行政机关保持原行政许可,这里提起诉讼是把做出行政许可的行政单位和复议行政机关一起告吗和复议行政机关一起告吗?行政裁决后,复议行政机关保持原行政许可,这里提起诉讼是把做出行政许可的行政单位和复议行政机关一起告吗?

2020-01-10 17:23:31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根据有关规定;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向有关机关提出,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不服的复议,复议机关可以是作出被申请行政行为的的上级主管部门,也可以是作出被申请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所属的人民政府厂申请人可以在二者之间选择。  工伤认定一般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认定不服的既可以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上一级主管部门即该省劳动保障厅(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当然,申请人不得同时向该省劳动保障厅(局)和该市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根据《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的现定,对经办机构核定其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有异议的,可以直接向管理该经办机构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先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经办机构申请复查,对复查决定不服,再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对行政处罚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分基于单位内部的行政处分,没有提起行政诉讼的资格。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都作了相应的规定: 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相关法条】《行政复议法》第21条。【意思分解】
    1、识记停止具体行政行为执行的3种情形,应注意其中第2种情形应同时具备3个条件:
    (1)原告申请;
    (2)法院认为执行会造成不可弥补损失;
    (3)不损害社会公益。
  • 行政诉讼审查的内容主要是起诉的一般条件,时间条件和程序条件除此之外人民法院还要查明下列情况:  
    1、被告人是否重复起诉。重复起诉的情形一是起诉人已经撤诉或者经人民法院作出裁判,但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向法院起诉;二是起诉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后起诉人又再次向人民法院起诉。重复起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诉讼的标的是否为生效裁判效力所羁束。即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已经再其他生效的行政判决中被确认,如果被确认,当事人再对此起诉的人民法院不应受理。  
    3、起诉状是否符合形式要求。行政诉讼起诉书应以书面形式,起诉状应载明起诉人、被告的有关情况,诉讼请求、起诉事由等内容。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