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银行承兑汇票到期点错了,现在是追索状态,银行说没有收到提示付款不付款怎么办?

消费者维权
2020-01-08 08:14:34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银行汇票由出票银行签发的,有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可用于转帐,有“现金”字样的也可用于支取现金。记名;允许转让;提示付款期是一个月。
    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承兑。由出票人签发承兑人承付,委托付款人在指定的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付款期限由交易双方约定,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 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时,必须同时提交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缺少任何一联,银行不予受理。”银行汇票的签发和解付,只能由中国人民银行和商业银行参加“全国联行往来”的银行机构办理。
    跨系统银行签发的转帐银行汇票的解付,应通过同城票据交换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提交同城的有关银行审核支付后抵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和跨省、市的经济区域内,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在不能签发银行汇票的银行开户的汇款人需要使用银行汇票时,应将款项转交附近能签发银行汇票的银行办理。
  • 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应当自汇票到期日起十日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持票人应当在提示付款期限内通过开户银行委托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对异地委托收款的,持票人应匡算邮程,提前通过开户银行委托收款。
    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的开户银行不予受理。  通过委托收款银行或者通过票据交换系统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视同持票人提示付款,其提示付款日期以持票人向开户银行提交票据日为准。
      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超过规定的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持票人未按照上述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仍可以向承兑人请求付款,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 依追索权发生的不同情况,分为期前追索权、期后追索权和再追索权。期前追索权:是指在汇票上所载的到期日到来之前,因发生到期付款的可能性显著减少的情况,而得进行追索的权利。
    期后追索权:是指在票据到期时,持票人因不获付款而得进行追索的权利。再追索权:是指被追索人在履行了自己的追索义务,向追索人偿还追索金额后,得向其前手追索义务人进行追索的权利。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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