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公证的遗嘱被取消,需要回收公证书吗?

公证
2020-01-08 03:41:49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遗嘱撤销的注意事项:
    立遗嘱人可以在生前的任何时候撤销或者变更所立的遗嘱,或者另立新的遗嘱,不过,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首先,为避免将来发生纠纷,撤销时要尽可能是通知原来的见证人,代书人,宣布原来的遗嘱作废。
    其次,根据《继承法》第二十条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因此,如果原来的遗嘱是公证遗嘱,应当通知原公证机关将原公证遗嘱注销。
    最后,如果立遗嘱人立了几份相同的遗嘱,以最后立的遗嘱为准。
  • 公证不能撤销,必须再次办理公证,上一份公证书才无效。《公证程序规则》第六十一条当事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在收到公证书之日起一年内,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
      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项公证之日起一年内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但能证明自己不知道的除外。提出复查的期限自公证书出具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
      复查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载明申请人认为公证书存在的错误及其理由,提出撤销或者更正公证书的具体要求,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也就是说立遗嘱是每一位合法公民的权利,超过70岁的老人也不例外。但在法律上对遗嘱人也作了一定的限制条件:遗嘱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遗嘱能力,不能设立遗嘱。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