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了一套商住楼,合同书签署有地底一层,如今发觉地底一层只能电梯轿厢出入口和一条34米长*2.6米宽安全通道,是用于通向住宅小区邻近的15号楼和21号楼别墅地下室停车场的,那样就导致人们选购的房屋具体沒有别墅地下室只能安全通道,那样房地产商能算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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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地下停车位物权到底该归谁?如果有权出售或者出租,那事先它的产权就是清晰的,这时它的所有权是归开发商的。
也有些个别情况,业主在买房的时候公摊面积可能已包括了车库车位的公摊,如果能拿出这部分的书面证据,那这部分所有权肯定是归业主所有。
国家的物权法和很多地方法规都规定,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些开发商以为按照法律的规定书面通知了业主,且在有关的地方进行了公示,就已经尽到了法律规定的义务,并可以把车库车位卖给小区外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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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建筑区划内在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开发商所有,开发商通常会在售楼同时售卖车位;
不过,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关于小区车位问题发生纠纷首先需要弄清楚车位的归属,协商不成可以通过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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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开发商不按批准用途开发房地产。
2、未经业主同意,擅自改变原来规划的楼层高度和房屋用途,破坏规划设计要求,致使原业主生活方便、或采光、通风、宁静的环境、空气质量等受到破坏。
3、擅自改变承诺的容积率、绿化率等,导致小区容积率增大、绿化率缩小、小区公建减少。
4、开发商违反规划设计变更告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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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