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怀孕三十四周,看红色在医院保胎,医院第一天胎儿好,第二天做超声波检查,胎儿死了,生了死儿,医院也不要求鉴定,只说胎儿重度脐带扭转死亡,医院有责任吗?

医疗事故纠纷
2020-01-06 08:19:48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由于我国对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采用的是出生说,即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所以胎儿在尚未出生之时不具有权利能力,但是,其具有一种潜在的民事权利。根据我国《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2条第2款规定:“本规定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由此可见,法律法规为胎儿规定了“预留份”,体现了我国保护胎儿权利的立法精神。并且,在间接受害人抚养损害赔偿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是间接受害人,尽管加害人的侵权行为没有直接侵害间接受害人的身体权、健康权,但因侵权行为导致了间接受害人身份权中的抚养权被破坏,所以间接受害人享有请求权。
    胎儿在未出生前虽尚不具有权利能力卖不享有被抚养的权利,但是出于胎儿必定出生的既定事实我过法律规定了胎儿抚养费的预留权。在司法实践中,通常是法院判决赔偿义务人把胎儿的抚养费提存法院,胎儿出生时如果是活体的,法院将这笔抚养费支付给母亲,如果胎儿出生时不是活体的,这笔抚养费将返还给赔偿义务人。
  • 在医院治病死亡的,比如说:手术中或手术后在医院死亡,应当马上保存尸体,复印病历。申请医学鉴定,由医学会组织专家进行医学鉴定,鉴定主要目的,看医生在手术过程中是否有过错,该过错包括医院是否有修改病历等内容。
    如果鉴定为医疗事故,按照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进行赔偿。医疗事故主要指医生或医院在医疗过程中是否有过错,认定过错要承担赔偿责任的;
  • 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上述义务,给患者造成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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