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劳动者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向劳动保障部门(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举报,由劳动监察大队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可以请求加付赔偿金,赔偿金标准: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
2.以未及时足额发放工资为由,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
劳动仲裁,请求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工资和经济补偿金。
若仍想维持劳动关系的,可以只请求支付工资。
没有劳动合同的,可以提供工作证、工作服、工资发放记录、社保缴交记录、证人证言、录音录像等材料证明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法律依据:《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