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律师。我在一辆电瓶车上撞了一个孕妇,但我没有撞到肚子。我撞到汽车时,她侧身摔倒了。交警让我全权负责。送她去医院做b超检查没问题,但她说她胃痛,医生说她住院观察。我必须支付住院费用吗?我需要补偿吗?

2020-01-04 00:50:12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撞到孕妇,属交通事故,应先报告交警进行责任认定。 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第七十四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 你好,这种情况可能属于医疗事故。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医院检查反复给你带来损害,建议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如果医院存在过错则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建议与医院协商处理,协商不了可以起诉维权。

  • 1. 全责方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会指定一个定损中心(除非有人受伤,否则不需要向交警报案了,即使交警来了也不会给你们开单子的,还是叫你们去定损中心处理)。
    2. 双方一起到到定损中心,所有的保险公司都有定损员在一起集中办公的,填一张责任书,然后找全责方的保险公司定损员拍照定损,记住带好行驶证、驾驶证和交强险保单(无责方也要带着的)。
    3. 定损中心一般都和修车厂挂钩的,如果定损以后就决定在那里修,那么就一分钱也不用交,无责方修好车去拿车走人,不过要把行驶证、驾驶证和交强险保单复印件给对方(注意,无责方也需要提供交强险保单复印件)。
    4. 如果不在定损中心的修车厂修,那么就拿好对方的保险公司报案号,把车开到你平时修车的4S店或其他修车厂,报案号告诉接待你的人,然后你就可以走了。修车厂会跟保险公司联系,让定损员来定损修车。
    5. 修好车后,你去提车的时候需要先把修车费用交给修理厂。修理厂会把打印的定损单、修理单明细和发票给你。
    6. 跟对方约时间碰头,把前面说的行驶证、驾驶证和交强险保单复印件和修理厂给的定损单、修理单明细和发票给对方,对方把钱给你(钱不给你那些东西是不能给对方的)。
    7. 如果你的修理费用超过2000,那么麻烦点,还需要跟对方一起(一定要当事人双方一起到场)到定损中心去找交警(也是现场办公的,但只有周一到周五有)换事故认定单。换好后,当场跟对方结账即可。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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