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母顺行骑自行车,过马路时被后面顺行电动车碰倒,但骑电动车的膝关节创伤,交警未出现场,在医院出的警。想着对方有伤我们出了医疗费,但对方仍要赔偿怎么办,我们责任大吗?怎样划责?

2020-01-03 14:34:54
律师解答共有2条
  • 人身损害赔偿,是指自然人的生命、健康、身体受到不法侵害,造成伤害、残疾、死亡及精神损害,要求赔偿义务人以财产进行赔偿的侵权法律制度。根据《责任法》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人身损害赔偿的多少是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因此,当事人在计算人身损害各项赔偿金额时应该查清相关数据,以便于确定赔偿项目计算标准。
  • 车祸赔偿中医疗赔偿,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0条的规定,医疗事故赔偿的项目包括11项,具体为: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并较为明确地规定了上述赔偿项目的计算标准和计算办法。所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9条的规定基本一致,将原医疗事故的一次性补偿制度正式确立为民事损害赔偿制度。
    但在具体的医疗事故处理中,如何确定赔偿项目,正确计算赔偿数额,由于目前未出台相关解释,以致出现医患双方乃至卫生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因理解不一而发生分歧的情况。本文根据条例的起草背景和立法原意,结合《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就医疗事故中如何确定赔偿项目和计算赔偿数额问题进行探讨。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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