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母亲大约在2003年再婚后,父亲没有结婚证明书,那年签字后,去了父亲那边,女儿再婚时,在上中学的约12岁,约14岁的时候养育了她们,结婚后,父亲大约在2011年生病去世,所以我回去接母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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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起诉的程序和向法院递交材料如下:
1、当事人的身份材料证件,如护照等,需要原籍国大使馆认证,所在国公证。
2、当事人的结婚证明文件,如结婚注册证书,也需要在所在国办理公证及认证。
3、当事人委托国内律师的特别授权委托书,也需要在所在国办理公证及认证手续。
4、可以选择婚姻登记所在国法院进行司法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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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婚姻法的立法原理,赡养老人义务的产生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被赡养的人与赡养人有自然血亲关系或形成拟制血亲关系;
(二)被赡养的人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需要赡养;
(三)赡养人有赡养能力。因此,一般情况下而言,子女应当天然的作为父母的法定的第一顺序的赡养人,但是当发生某种客观原因,即在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情况下,导致父母子女之间无法直接履行赡养义务时,孙子女与祖父母、外孙子女与外祖父母之间才可能产生发法定的赡养义务。但在司法实践中,对《婚姻法》第28条中“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理解存在分歧:有人认为是指“该”子女已经死亡或无赡养能力;也有人认为是指其子女全部“已经死亡”或“无力赡养”。笔者认为《婚姻法》第28条中所称的“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应当是指父母所有的子女都符合上述情形,换言之,只要其子女中还有人具备赡养能力,孙子女和外孙子女就无须承担赡养义务。故而孙子对奶奶拥有法定的赡养义务必须同时具备这两个条件:一,奶奶无子女或有子女但该子女无赡养能力,而且奶奶本人需要赡养;二,该孙子有赡养能力。对子女在世并有赡养能力或者有固定收入和其他生活来源,生活上完全可以自理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可以免除其赡养义务。只有在子女已经死亡或没有赡养能力,且祖父母、外祖父母没有固定收入和其他生活来源或生活无法自理的情况下,孙子女、外孙子女才有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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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扶养(抚养)属于法律规定的义务,与是否可以取得遗产无关。即使
被继承人通过遗嘱的方式将
遗产分配给他,做为法律规定的扶养义务人,仍然应对被抚养人尽扶养义务
2,在
法定继承情况下,如果有扶养能力而不尽扶养义务的,可以不分、少分遗产。
对于尽到主要扶养义务的,可以多分遗产
3,相关规定:
(1)《
继承法》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
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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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