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请问一次性伤残津贴如何计算,二级工伤

2019-12-31 12:02:43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二级工伤赔偿标准:
    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注:如果未退出工作岗位,应继续享受原工资待遇。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工资的8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 按照工伤赔偿标准的有关规定,现将工伤赔偿的标准详细告知如下:
    一、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一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7个月
    2、二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5个月
    3、三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3个月
    4、四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1个月 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按月支付)
    1、一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90%
    2、二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5%
    3、三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0%
    4、四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5% (注: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二、五级、六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五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8个月
    2、六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6个月 伤残津贴
    1、五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0%
    2、六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60% (注:难以安排工作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照月发给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n
    三、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个月
    2、八级伤残=本人工资
  •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遭受工伤,经鉴定为六级伤残,劳动者持续工作后由遭受工伤,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劳动者符合享受的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互不影响。
    工伤保险条例
    第四十五条 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第五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有关工伤保险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调查,按照规定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五十三条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工作实行监督。
    第五十四条 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 十级伤残至一级伤残对应的赔偿系数为10%至100%,每一级递增10%。
    附加赔偿系数,十级伤残起为1%,每一级递增1%。
    多等级伤残的残疾赔偿金的赔偿,按最高伤残等级确定赔偿系数,每增加一处伤残增加一个附加赔偿系数,但总和不得超过100%。
    例中:以最高伤残等级二级伤残确定的赔偿系数为90%,增加一处二级伤残增加的附加赔偿系数为9%,增加三处三级伤残的附加赔偿系数为8%×3=24%,拉回一个十级伤残的附加赔偿系数1%。
    赔偿系数合计为90%+9%+24%+1%=124%,已经超过100%了,应按100%计算,此例中,实际上残疾赔偿金的计算和死亡赔偿金的数额等同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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