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XX十级工伤可以赔偿多少钱

工伤索赔
2019-12-29 17:05:43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工伤十级
    1、十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7个月本人工资。
    2、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
  • 十级伤残待遇

    1、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2、要求: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分别按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具体赔偿项目及标准

    (一)医疗费

    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3款。

    3、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1、标准: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

    2、要求:住院期间。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4款

    4、备注:单位没有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参考当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金标准。

    (三)交通费、食宿费

    1、标准: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2、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4款。

    (四)康复治疗费

    1、标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6款。

    3、备注: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

    (五)辅助器具费

    1、标准: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
  • 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5级伤残工伤赔偿标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  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可见,工伤构成五级伤残,如果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可以得到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 【伤残赔偿标准】十级伤残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个月,由社保机构支付。赔偿基数2551元×6个月=15306元。  
    2.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个月×2551元=10204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个月×2551元=2551元。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5306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10204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551元=28061元。  【十级伤残等级鉴定划分依据】  a.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c.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十级伤残的有51种情况  
    (1)颅骨缺损9~24平方厘米,无功能障碍;  
    (2)一侧不完全性面瘫;  
    (3)面部轻度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  
    (4)全身瘢痕面积amp;lt;30%;  
    (5)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眼矫正视力≥0?8;  
    (6)双眼矫正视力≤0?8;  
    (7)职业性(含放射性)及外伤性白内障Ⅰ?Ⅱ期(或轻、中度),或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术后无晶体;  
    (8)晶体脱位;  
    (9)眶内异物未取出者;  
    (10)球内异物未取出者;  
    (11)外伤性瞳孔放大;  
    (12)双耳听力损失≥26dBHL,或一耳≥56dBHL;  
    (13)双侧前庭功能丧失,闭眼不能并足站立;  
    (14)发声障碍;  
    (15)一耳或双耳缺损amp;2平方厘米;  
    (16)一耳或双耳再造术后;  
    (17)铬鼻病(无症状者);  
    (18)嗅觉丧失;  
    (19)牙齿除88  88以外,切牙脱落1个以上或其他牙脱落2个以上;  
    (20)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Ⅰ度;  
    (21)鼻窦或面颊部有异物未曾取出;  
    (22)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  
    (23)鼻中隔穿孔;  
    (24)鼻或面部有amp;1平方厘米的增生性瘢痕;  
    (25)外伤后受伤节段脊柱骨性关节炎伴腰痛,年龄在50岁以下者;  
    (26)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  
    (27)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平方厘米以上);  
    (28)手背植皮面积amp;50平方厘米,并有明显瘢痕;  
    (29)一拇指指间关节部分功能不全;  
    (30)手掌、足掌植皮面积amp;30%者;  
    (31)除拇指外,余3~4指末节缺失;  
    (32)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  
    (33)足背植皮,面积amp;100平方厘米;  
    (34)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  
    (35)外伤后半月板切除,髌骨切除,椎间盘切除或韧带修补术后无功能障碍;  
    (36)血、气胸行单纯闭式引流术后,胸膜粘连增厚;  
    (37)胸壁异物滞留;  
    (38)肋骨、锁骨、胸骨骨折治愈后无功能障碍;  
    (39)肝修补术后;  
    (40)脾修补术后;  
    (41)胰修补术后;  
    (42)开腹探查或胃修补术后;  
    (43)开腹探查或结肠修补术后;  
    (44)开腹探查或小肠修补术后;  
    (45)肾修补术后;  
    (46)膀胱修补术后;  
    (47)卵巢修补术后;  
    (48)输卵管修补术后;  
    (49)乳腺修补术后;  
    (50)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Ⅱ度及Ⅱ度以上者;  
    (51)免疫功能轻度减退。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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