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商品房预售条件中有没有提到楼层的竣工?我来自北京。

2019-12-24 09:18:01
律师解答共有2条
  • 房地产商品房预售的条件,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证制度,开发经营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城市、县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房地产商品房预售的条件  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证制度,开发经营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城市、县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发经营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承购人出示许可证。其商品房预售广告、售房宣传资料和说明书均应载明预售许可证的批准文号。其许可证应在售楼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1.内销商品房预售,开发经营企业预售内销商品房须持以下证件或资料:  
    (1)开发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  
    (2)有市计委、建委批准的商品房项目建设计划文件;  
    (3)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权来源证件;  
    (4)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开工证;  
    (5)有纳入市建委销售计划的证明文件;  
    (6)按申请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或达到相应的工程进度,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7)本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2.外销商品房预售,开发经营企业预售外销商品房须持以下证件或资料:  
    (1)开发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  
    (2)付清地价款(包括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费、拆迁安置补偿费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证;  
    (3)市或区县建委颁发的建设工程开工证,建筑施工合同,采暖、给排水、供电、燃气、电视接收、电梯安装等工程已确定交用日期的证明材料;  
    (4)已完成工程建设总投资额的25%;  
    (5)工程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已经确定;  
    (6)外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4条规定,商品房预售的条件是:  
    1.已经全部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且土地使用权未经抵押。  
    2.持有建设工程许可证。  
    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开发商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应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四分之一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时间。  
    4.同金融机构已经签订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  
    5.已经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向境外预售商品房的,应当同时取得向境外销售的批准文件。  根据《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第32条的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已经支付全部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2.土地使用权已经依法登记并取得房地产权证书;  
    3.取得商品房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取得商品房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5.商品房建设安装工程的总投资已经完成25%以上,或者商品房的建筑基础工程已经验收合格;  
    6.已经确定商品房的竣工交付日期,并落实了市政、公用和公共建筑设施的配套建设计划;  
    7.已经与在上海注册登记的银行签订了预售款监管协议;  
    8.已经制定房屋使用公约,并与物业管理企业订立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商品房预售人(开发商)必须已经向政府主管部门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房地产开发商必须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房地产开发商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需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预售人方能预售房屋。
    4、商品房预售人(开发商)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5、商品房预售人(开发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6、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工程的建设。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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