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已故退休人员如何领取养老金,现在医院是哪个单位?

2019-12-22 08:07:56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抚恤金是国家在死者死亡后,发给死者亲属的费用。国家发放这种费用,是用以优抚、救济死者家属,特别是用来优抚那些依靠死者生活的未成年和丧失劳动能力的亲属,它体现了国家对劳动者的物质帮助。
    [1]
    抚恤金的基本特征为,抚恤金不纳税、抚恤金不计个人收入、抚恤金不是残疾军人的生活费、抚恤金不能作为夫妻的财产进行分割、抚恤金一般不作为遗产。
  • 一般为20个月基本工资。 根据《民政部 人事部财政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规定:   
    一、调整一次性抚恤金标准   自2004年10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照以下标准执行:烈士为本人生前8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 离休人员的社保涉及情况很多,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比如,离休人员需办理现金报销医保的,应在医疗费用发生之日起12个月内持以下资料到市社会保险机构办理:
    (一)原始收费收据(交原件);
    (二)费用明细清单(交原件);
    (三)门诊病历本(交原件)或住院病历(交复印件,加盖医院公章);
    (四)疾病诊断证明书;
    (五)社会保障卡。
    市社会保险机构自受理报销申请后,应按《医保办法》规定的时限和程序予以办理。
    市社会保险机构对离休人员的专项医疗保险补助资金与社会医疗保险基金分开核算,单独列账。
    市社会保险机构对非医疗费用、虚假费用不予支付。
    离休人员社会保障卡丢失的,应及时挂失;丢失社会保障卡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医保办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离休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市社会保险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管理制度,严禁将社会保障卡转给他人使用。
    离休人员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按照《医保办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市社会保险机构可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签订医疗服务协议,对其专项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的使用实行协议管理。
    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不得虚报费用,不得将非医疗费用记账。
    各单位、部门应积极配合、协调做好离休人员的医疗保障工作、确保专项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的筹集,保障离休人员的医疗待遇。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