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律师!我现在是哺乳期孩子9个多月,和孩子他爸性格不合感情破裂无法在一起生活,协议离婚孩子他爸的条件是孩子给我他不支付抚养费,孩子归他不用我支付抚养费,协议没达成我该怎么办?

离婚
2019-12-20 21:07:15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您好,离婚时,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子女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以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父母双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的,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十周岁以上的子女,应尊重子女的意愿。
  • 你好,孩子抚养权:第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第二,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于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第三,如果子女是已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父母双方对于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时,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父母离婚后,子女随哪方生活,一般是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来决定。《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 通常情况下,夫妻双方如果感情破裂,能够在自助协商的情况下在达成合一的,可以就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进行协商分配,并就子女的抚养权归属问题进行协商,在完成了离婚协议书后可以通过到民政局备案的方式,来是离婚协议生效并得到法律的保护,之后再办理离婚登记即可。
  • 对于不支付抚养费会怎么样问题的答案如下:如果一方拒绝支付抚养费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 “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不履行抚育义务,针对此情况可向一审法院反映,由一审法院对不执行判决的当事人进行教育、警告,促其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如果前夫仍然不听劝告,不接受教育,拒不执行判决,根据《婚姻法》规定,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一审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