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土地承包合同未写期限,该咋算?发包方有权利取回农田吗?

2019-12-20 17:43:06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土地承包合同导致的纠纷有多种多样,解决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首要问题通常是弄清该份合同是否有效,具体的利益纠纷建议可以先友好协商,协商不成最好可以又律师介入协助处理。土地承包合同的当事人一般是特定的人,通常是农村集体经济组成员,当事人的一方是有土地使用权人,一般是国家,由国土部门代为行使,另一方当事人一般没有严格的身份限制,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均可土地租赁合同比较接近与普通的经济合同、期限等也有不同,比如在土地被征收时,总之,后者是种特殊的有中国特色的农村合同,相关法律规定也不是很完善。
  • 出让土地使用权怎么收回?  无偿收回出让土地使用权  无偿收回出让土地使用权主要包括《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
    (三)项、《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一条及第二十五条、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等情形。具体内容包括:
    1.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2.已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连续两年未使用土地的;
    3.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
    4.土地使用者未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  上述四种情形中的第1种,无偿收回出让土地使用权属于一种行政措施,可以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告,下达《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终止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登记和土地证书。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可以按《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
    2、
    3、4种情况是用地者取得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后,未按国家法律或出让合同的规定使用土地而造成的违法行为,对土地使用者应当进行行政处罚,以此来达到无偿收回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目的。处罚的依据见《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七条。  有偿收回出让土地使用权  有偿收回出让土地使用权主要包括《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二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这些规定均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有偿收回出让土地使用权,可以按照有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办法进行。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第二十六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关于土地承包权的继承问题,第三十一条写明“第三十一条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这条规定林地承包可以继承,非林地承包则只能获得承包的收益,而不是土地承包权。
    所谓的承包收益,举例来说,承包人种了水稻,还没有成熟的时候就去世了,其继承人可以收割这些水稻,作为遗产继承。但并不意味土地承包权可以继承。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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