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婴儿在幼儿园被烫伤,没有住院,换了半个月的药,应该得到什么补偿?

2019-12-14 09:33:42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幼儿园不能证明其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情况下,须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全部费用。《侵权责任法》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包括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如造成残疾的,还包括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相关费用。
  • 建议先做伤残鉴定,属于几级伤残需要由专业的伤残鉴定机构进行工伤等级认定,以认定的结果为准,只有认定的结果才可以作为赔偿的依据.赔偿范围: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护理费、日后恢复费、精神损失费等.如果构成伤残的,还要进行司法鉴定,根据鉴定结果索要伤残赔偿金、被抚养人的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如果我的答案对您有所帮助,请采纳为最佳答案,谢谢
  • 首先,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职责和法定意义上的监护人的职责是不同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只是代为教育以及进行管理,是不可能代替学生的监护人成为法定监护人的。所以,孩子的监护人是您。
    其次,您孩子尚在幼儿园上学,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也就是说,你作为孩子的监护人,您的孩子伤害了别的孩子,对方受伤的孩子的家长可以要求您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可以证明学校没尽到管理职责,没有看好孩子,可以承担一定的补充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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