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于2017年6月1日下午五点半在家玩耍被不锈钢门割伤右脚跟腱,随到地方乡镇医院进行治疗,期间多次询问大夫是否伤及跟腱,医生多次查看后说没有,然后给清创缝合。回家养了一个月后伤口愈合良好,但走路姿势发觉不对劲,因此又到县级医院检查,确诊为陈旧性跟腱完全断裂,于7月11日手术治疗,因为耽误病情又从女儿大腿取了一块筋膜以修补跟腱,伤口大约20公分,真的心疼女儿,她才8岁。这种情况能否要求地方乡镇医院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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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
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2、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3、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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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