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我的朋友因强奸罪被判四年零六个月,五月一日之后被送到梅河口市。我可以知道他可以参观监狱的月份吗?

刑事辩护
2019-12-07 06:31:16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下面是看守所探监规定的一些内容:人犯与其居住在境内的近亲属通信,须经办案机关同意,要求会见的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的主管局、处长批准。  人犯与其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的近亲属以及外国近亲属会见、通信,或者外国籍人犯与其近亲属、监护人及其所属国驻华使、领馆人员会见、与外国通信,均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或者国家安全厅、局批准。
      第三十五条会见人犯,每月不许超过一次,每次不得超过半小时,每次会见的近亲属不得超过三人。会见时,应当有办案人员和看守干警在场监视。对外国籍人犯,少数民族人犯和聋哑人犯,还必须由办案机关聘请翻译人员在场。
    会见中,严禁谈论案情,不准使用暗语交谈,不准私下传递物品。违反规定不听制止的,应即责令停止会见。
  • 强奸,是一种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威胁或伤害等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的一种行为。所谓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触犯强奸罪的应该如下判处:  
    (一)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三)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在司法实践中,“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一般有以下几种: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手段残酷的;  
    (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或者多次的;  
    (3)轮奸妇女尤其是轮奸幼女的首要分子;  
    (4)因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引起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  
    (5)在公共场所劫持并强奸妇女的;  
    (6)多次利用淫秽物品、跳黑灯舞等手段引诱女青年,进行强奸,在社会上造成很坏影响,极大危害的。  
    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4、二人以上轮奸的;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此外,对于强奸犯出于报复、灭口等动机,在实施强奸的过程中,杀死或者伤害被害妇女、幼女的,应分别定为强奸罪、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按数罪并罚惩处。
  • 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交的行为。根据刑法第236条的规定,有下列两种情形之一的,都应当以强奸罪立案追究:
    (1)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
    (2)奸淫不满14周岁幼女的。
    强奸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的行为,不论是否达到奸淫的目的,都应当立案追究。
  • 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强奸后被依法判决的,也是可以减刑的。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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